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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执1405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张从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张从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华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人:殷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从辉,男性,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恩施市恩施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从辉其他案由一案,我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及不动产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成武 执行员  刘玉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