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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4146号

徐建文与尹志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建文;尹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4146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文。被执行人尹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尹志勇的银行存款306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戴 波

审判员 史作雷

审判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