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香英,女,汉族,1948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李香英儿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福民,女,汉族,1947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街道玉皇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
负责人:王维强,该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香英因与被申请人赵福民、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街道玉皇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皇阁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香英申请再审称,(一)2017年1月9日我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2017年1月9日起算,我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李香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村委会发放给村民每人13000元,村里享有该项补助的有60余人,李香英多名亲属在该村居住,李香英应当知情。其在事隔近10年后向赵福民主张此款有悖常理,原审法院认为李香英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李香英其他再审理由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香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香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张广军
审判员 王华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书记员孟慧(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