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82执1086号

刘某、李某1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某1,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1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