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某1,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李某2,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1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