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6294号
原告: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路会茹,男,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路会茹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捷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