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3民初3301号
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祖庆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励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卉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2号楼A区8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LEEDONGHYUN。
原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四川卉妍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张羽洁
人民陪审员 杨苓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牟治伟
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