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大道与钢城交叉口处袁河经济开发区双创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易小泉,管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新余市齐灵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工业基地长红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宋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齐国,男,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王晓玲,女,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住珠海市斗门区。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宋齐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502民初56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502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华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江西)
书记员 简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