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民申27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成启,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兴,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出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山,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单成启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1民终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成启申请再审称,(一)提供户口簿、工会会员证、联产承包土地繁种合同书、出库单、被申请人说明等多份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二)一、二审法院认定职工合法身份、劳动关系方面缺乏真凭实据;(三)被申请人辩解系说谎、伪辩;(四)对被申请人的不实之辞,没有给我充分的质证机会;(五)被申请人作为事业单位,应严格实施人财物管理,各类档案应当俱全。相关书证和物证大量存在,被申请人拒绝出示,法院既不要求出示,也不收集调取;(六)我方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按现行企业管理体制,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发放劳动保险待遇,两审法院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套不上就以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为由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七)我提交的诉讼材料中并无“按照良种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办理退休”的说法,只是要求按照工龄办理退休,原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八)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单成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提交意见称,单成启与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没有劳动关系,我单位没有义务为单成启办理退休。请求驳回单成启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属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的情形,亦无逾期提供该证据的客观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条件。原裁定认定盘锦市双台子区良种场体制变迁事实,及其为事业单位性质的证据充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具备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要求与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系与事业单位发生身份性质方面的争议。被申请人的体制变迁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改制形成,其人员身份性质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均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与案件性质相符,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一、二审法院并未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无论是否真实,均不属伪造、未经质证“主要证据”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对方当事人持有的证据,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归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案是因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而程序驳回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和判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关于审判人员是否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单成启并未提供相应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单成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单成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张广军
审判员 王华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书记员孟慧(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