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3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安康电器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经营者薛金先,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王赛锋,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东路**。法定代表人穆光福,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安康电器设备厂与王赛锋、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王赛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执385号案件作为申请人在案外人处有一部分债权,我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但是因为该债权现在还没有兑现,因此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鲁021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明好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