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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执50号

李海全、鄢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全;鄢红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全,男,1962年10月16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鄢红艳,女,1980年6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全与被执行人鄢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辽0726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鄢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欠款35785元和案件受理费347元。申请执行人李海全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鄢红艳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鄢红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利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武凤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