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初1564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童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