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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5民初1564号

王某与童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05民初1564号

原告:王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童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