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7民初7191号
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7栋五楼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010796X5。
法定代表人:谭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荐,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19号长沙种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915490。
法定代表人:燕翔。 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12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生产杂交水稻种子,原告生产的种子已经发到被告处,由被告接收。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结算表,表明尚欠原告货款305124元。此后,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和2016年2月2日分别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和50000元货款,就再未支付过任何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5124元,原告多次催要欠付货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具有水稻种子生产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3日,被告在原告制作的《2012年度广西恒茂农业公司结算表》上盖章确认,应付货款856934元、已付货款512450元、应扣亲本款39360元,应付结算款305124元。被告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种子款200000元,2016年2月2日又支付了50000元。此后,再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利息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提交《2012年度广西恒茂农业公司结算表》及银行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双方形成种植回收合同关系,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到庭提出相反抗辩,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种子,被告未能偿清欠款,应负继续偿清欠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5124元(305124元-200000元-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所欠款项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追讨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以551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5124元; 二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51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高济昌
人民陪审员 方 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蒙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