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2141号
原告:日照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南门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657753349。
法定代表人:宋有军,总经理。
被告:王世波,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日照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海锦
书记员 任智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