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7080号
原告:孙学山,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梦烨,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25180。
负责人:张毅,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学山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黄劭辉
人民陪审员 董志新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永周
书 记 员 罗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