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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513号之一

嘉峪关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菊初、陈燕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峪关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菊初;陈燕胜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建新街区22-13门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55064132。

被执行人:王菊初,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陈燕胜,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菊初、陈燕胜偿还申请人嘉峪关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及利息2976000元、案件受理费34369元、执行费32504元,共计304287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8779.29元,余款2984093.71元。经查,被执行人陈燕胜在新华中路1166号商铺1层3室、2层2室、1层2室、3层2室、1层1室、2层1室、3层1室、4层1室有商业用房8间、新华中路1206号1层1号有商业用房1间、五一街区15栋1号有住房一套,其王菊初为以上所有房屋的共有人;王菊初在曙光街区7栋1单元2号有住房一套、新华办公楼17号1层a、1层b有商业用房2间、新华街区17号1层有商业用房1间、佳苑街区22A栋商铺1层2号、2层2号商铺2间;陈燕胜在××街××楼××号××房××、××街××楼××号××房××住房一套,其名下房屋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王菊初名下有车辆一辆、陈燕胜名下有车辆两辆现已被我院查封且车辆去向不明,无土地、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王菊初、陈燕胜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