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3民初981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梁金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金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9811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4792K。

负责人:盛国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公司职员。

被告:梁金连,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和(梁金连配偶),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梁金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林晨) 代

书记员(江彩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