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20执保489号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969295084Y。法定代表人程汝友,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建兴路祥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287503X8。法定代表人蒋和坤,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已作出(2019)渝0120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保全,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8)渝0120执保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璧山区的下列房产的查封:1幢1单元6-2、8-4、9-4、9-5、10-6、11-1、11-6、12-6、13-1、13-6、14-1、14-6、15-1、15-6、16-6、17-6、18-6。2幢2单元3-1、3-2、3-3、3-4、3-5、3-6、4-1、4-2、4-3、4-4、4-5、4-6、5-1、5-2、5-3、5-4、5-5、5-6、6-1、8-5、13-2、26-2、26-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正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