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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555号

永昌县恒辛炉料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元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昌县恒辛炉料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元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555号

申请人:永昌县恒辛炉料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焊条厂**楼。

法定代表人:柳玉军,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丹元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丹县仓坊街粮食局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包金仓,职务: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辛炉料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元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恒辛炉料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山丹元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住房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32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