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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执保767号

崔宝忠、张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宝忠;张传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保767号

申请人:崔宝忠,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张传宁,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申请人崔宝忠与被申请人张传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宝忠以与被申请人张传宁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宁驾驶的登记在山东铭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5××××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辉 注: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767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