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1594号之一 原告郭猛,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枫,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周家存,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郭猛诉被告张海枫、周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猛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猛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猛负担。
审 判 员 陈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珍
书 记 员 沙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