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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民初1594号之一

郭猛与张海枫、周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猛;张海枫;周家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1594号之一 原告郭猛,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枫,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周家存,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郭猛诉被告张海枫、周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猛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猛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猛负担。

审 判 员  陈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珍

书 记 员  沙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