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28民初303号
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金乡县九星花园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171178X6。
法定代表人:程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芬(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兴阔,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金乡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基于被告下落不明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麦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玉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