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3961号
原告:贵州坤尚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银杏大道金泽芳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95471939Y。
法定代表人:何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蓉梅,盘州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91103913。
被告:章先祥,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坤尚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贵州坤尚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坤尚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坤尚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