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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恢397号

于莎、仇国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莎;仇国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于莎,女,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仇国翠,女,满族,1981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莎与被执行人仇国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首执案号为(2016)鲁0203执1873号(未执结)。首执阶段被执行人尚欠案件受理费10700元、公告费60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500元未履行。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征信受限而主动履行上述金钱支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