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湘1322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小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4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刘小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367元,尚有273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 亮代理
书记员 李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