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925执恢1号申请人执行人临沧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5971055926,住所地:双江自治县阳光茗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良,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众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0806157住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6号4层4034。
法定代表人:全洁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沧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众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一、本案执行标的188545元,诉讼费5607.49元,执行费2728元,总计196880.49元。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申请人珠海市众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44×××70帐户有存款106.8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与案件标的额差距太大,经征询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日、4月25日向双江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珠海市不动产(房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三、查明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18845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五、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人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 张学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培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