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4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光,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章县生,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申请执行人王雪光与被执行人章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24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皖1824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优 华
审判员 高 辉
审判员 叶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旭(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