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201901564,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国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执行人:肖云涛,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园新村**楼******。
被执行人:白小红,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现住址同上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12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肖云涛、白小红应支付申请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金439870.28元、利息319779.39元(利息截止2018年10月22日)、从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37169.03元,案件受理费5918元,执行费10427元,共计813163.7元。因被执行人肖云涛、白小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肖云涛、白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肖云涛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传统财产查控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肖云涛名下房屋一处及公积金,我院已轮候查封此房屋,公积金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法冻结。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13163.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云涛名下虽查到房屋及公积金,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云涛、白小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内0603执1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肖云涛、白小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别朝光
审判员 黄玉亮
审判员 呼布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