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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412号

陆赞昌、钟国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陆赞昌;钟国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陆赞昌,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钟国明,男,汉族,1976年7月8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陆赞昌与钟国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国明名下的车牌号为粤Y×××××日产牌、粤Y×××××奥赛德牌汽车两辆。但车辆已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未能实际扣押及处置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