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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行审211号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光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审211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徐光良,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浠水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土资执罚[2018]0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0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0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01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黄 凌

审判员 张向明

审判员 闵应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文娟

书记员郭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