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1024民初607号

刘汉平与刘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汉平;刘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607号

原告:刘汉平,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兵,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汉平与被告刘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汉平于2019年6月11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汉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汉平负担。

审判员  张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