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607号
原告:刘汉平,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兵,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汉平与被告刘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汉平于2019年6月11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汉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汉平负担。
审判员 张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