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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执346号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李文明、周凤玲、李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李文明、周凤玲、李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528执346号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李文明、周凤玲、李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与被执行人李文明、周凤玲、李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源已将借款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