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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1363号

龚建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龚建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1363号移送执行机构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龚建雄,男,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龚建雄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立案庭提出执行申请,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0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龚建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06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06月2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龚建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06月11日,本院通过涟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建雄有房产登记信息。同年06月11日,通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龚建雄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06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龚建雄名下的个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06月25日将被执行人龚建雄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06月25日将被执行人龚建雄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6年0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