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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民初12513号

杨万靖与刘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万靖;刘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12513号

原告:杨万靖,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宁夏泾源县。

被告:刘燕萍,女,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杨万靖与被告刘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杨万靖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万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靖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