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12513号
原告:杨万靖,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宁夏泾源县。
被告:刘燕萍,女,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杨万靖与被告刘燕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杨万靖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万靖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靖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