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艾迪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支付55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并扣划了腾晓晔银行存款5,290.7元,充抵执行费 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2019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5月7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名下车辆 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2019年5月13日委托外地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继国持有的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同业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同业煤化工厂、新疆天同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2019年5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继国持有的上海金罗琳工艺礼盒、上海坤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 2019年5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继国、腾晓晔名下房产 2019年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陈继国公积金账户内人民币212,011.21元 2019年6月5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函 2019年6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无实际到位债权金额,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