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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5572号

中山市美雅织造有限公司与黄碧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美雅织造有限公司;黄碧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5572号

原告:中山市美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祥春路****。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健,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碧珊,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美雅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公司)与被告黄碧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碧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碧珊立即支付美雅公司货款376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美雅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黄碧珊向美雅公司支付货款37690.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690.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美雅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有业务往来,美雅公司向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出售各种服装辅料产品。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多次向美雅公司购买产品,合计货款37690.5元。美雅公司多次催促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黄碧珊支付货款,但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黄碧珊至今未支付。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是个体工商户,黄碧珊是经营者,该厂已注销。被告黄碧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美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送货单、律师函及邮政快递记录,因黄碧珊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质证,经本院审查,因黄碧珊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三性。对于美雅公司在诉讼中主张黄碧珊收到货物后没有支付过货款的陈述,因黄碧珊作为欠款人对是否支付过货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采信美雅公司的陈述。根据上述证据与事实的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开始,美雅公司和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发生交易往来,美雅公司向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供应服装辅料。2016年期间,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收取美雅公司共价值37690.5元的货物后,货款37690.5元至今未付。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为个体工商户,黄碧珊是其经营者,该厂已于2017年10月18日注销。认为,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收到货物后没有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中山市小榄镇宏昌制衣厂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17年10月18日注销,黄碧珊是其经营者,现美雅公司主张黄碧珊支付尚欠货款37690.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付标准,因送货单上约定逾期按月息2.5%计付损失,现美雅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黄碧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综上所述,美雅公司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碧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美雅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69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690.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黄碧珊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美雅织造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黄碧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晓佳黄晓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