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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81执1035号

牟亮与梅河口市鑫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牟亮;梅河口市鑫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执1035号

申请执行人:牟亮,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鑫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赵铁钧,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亮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鑫联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78栋蔬菜大棚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执行,目前尚未执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牟亮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81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郭海莹

审判员  张秀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