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1执恢7号

操学枝、肖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操学枝;肖红兵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操学枝,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肖红兵,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操学枝与被执行人肖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操学枝与被执行人肖红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操学枝已经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人民

审判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晨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