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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6民初1879号

刘兴新、赖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兴新;赖烜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1879号

原告:刘兴新,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赖烜兴,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刘兴新与被告赖烜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烜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兴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赖烜兴支付刘兴新拖欠的工资39200元。事实和理由:赖烜兴于2013年3月将厦门市白鹭洲会所二楼木作翻修工程以工料全包的形式承包给刘兴新,并于2013年4月将厦门市集美区坂头水库旁私人自建房一至三层的房门装修工程也以工料全包的形式承包给刘兴新。自双方约定装修完工日期以来,刘兴新以为赖烜兴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均为隔壁村老乡,也没向赖烜兴要过材料费,及时无误地履行了工作职责。如期完成后,赖烜兴却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刘兴新劳动报酬。赖烜兴身为厦门乐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刘兴新的讨薪不予理会。2013年工程完工至现在2018年已恶意欠薪达六年之久,所写欠款单早已破烂不堪。2017年6月份在赖烜兴原籍老家湖洋镇派出所民警现场监督下,赖烜兴重新写了欠款单,并约定在2017年国庆节前全额付清,但赖烜兴一直推脱,电话也不接。刘兴新认为赖烜兴的恶意欠薪行为严重损害了刘兴新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赖烜兴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赖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刘兴新提供的结算单、欠款单与其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日,赖烜兴向刘兴新出具一份《结算单》,载明:1.坂头水库木作带工料计21000元;2.白鹭洲建安会所带工料计16000元;3.书香佳缘包工计7200元,总计44200元,已付5000元,还欠39200元。2017年6月3日,赖烜兴再次向刘兴新出具一份欠款单,载明:“今欠刘兴新班组承包项目坂头水库、白鹭洲会所装修款人民币合计叁万玖仟贰圆整(¥39000),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此款。”赖烜兴逾期未支付报酬,刘兴新遂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赖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赖烜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签名的法律后果,其以个人名义先后向刘兴新出具了《结算单》以及欠款单,确认尚欠刘兴新装修款39200元,其意思表示清楚明确。该《结算单》以及欠款单与刘兴新的陈述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刘兴新与赖烜兴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赖烜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兴新请求赖烜兴支付报酬392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赖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赖烜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兴新报酬39200元。 如果被告赖烜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赖烜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艳斐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陈钦红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