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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3974号

刘虹、许国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虹;许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974号申请人刘虹,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许国兴,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关于刘虹与许国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13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中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放弃;

三、2019年3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5月10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五、2019年4月12日,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六、2019年5月13日通过内网系统将被执行人许国兴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七、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国兴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5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许国兴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八、由于被执行人许国兴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与申请人刘虹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刘虹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国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山

审判员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