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02执恢66号

申请人唐茂益与被执行人邓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茂益;邓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唐茂益,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和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茂益与被执行人邓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唐茂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2012)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茂益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502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