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唐茂益,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和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茂益与被执行人邓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唐茂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2012)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茂益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502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