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华,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何存粮,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李高华与被执行人何存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大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高华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燕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