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华与被执行人何存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高华;何存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李高华,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何存粮,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李高华与被执行人何存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大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高华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燕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