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8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胡尊贤,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胡尊贤与被执行人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9月29日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9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临执指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通过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有鲁Q958**帕萨特轿车一辆外,该车辆已委托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无法进行评估、拍卖。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持有的股票(股权)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出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刘建军审批了拘留、罚款手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实施。
六、经向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45089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建军名下的鲁Q958**帕萨特轿车一辆已查封,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建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胡尊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 刚
审判员 吴怀民
审判员 夏成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