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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5执242号之一

廖世权、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廖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世权,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执行人: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奇韬镇桃舟村。

法定代表人:罗立映,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世权与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世权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廖世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425民初248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佳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