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岳生有,男,汉族,1944年10月20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侯保庆,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生,住林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岳生有与侯保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豫0581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后该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8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侯保庆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2、2019年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3、2019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9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2019年3月29日到任村找寻被执行人,未果;6、2019年3月6日通过林州市公安局驻我院执行警务室查询被执行人行踪,未果;7、2019年6月19日,再次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不知所踪;8、经查询,本案被告同时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尚未执行完毕;10、立案以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司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现场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金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