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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22民初12号-3

张金民与许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民;西安诺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许丽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22民初12号-3

原告:张金民,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许丽鹏,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村民,现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金民与被告许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金民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金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金民负担。

审判长 张书振                          

审判员 沈红红                            

人民陪审员 张改霞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延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