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5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卜某,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周某,个体工商户,原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卜某执行款362303元、负担执行费5335元,合计3676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676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继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