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1566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一二六红酒主题休闲馆,地址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青年路**胜利凯旋花园小区**楼**负****15-4*A。经营者:赵文丽,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住德城区。
被
申请人:蔡海旺,男,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德城区。
原告蔡海旺诉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一二六红酒主题休闲馆、满润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海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一二六红酒主题休闲馆、赵文丽、满润冬名下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赵文丽名下鲁N×××**号的车辆,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做出(2019)鲁1402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文丽名下青岛银行账户86×××41,并查封赵文丽名下鲁N×××**号的车辆。原告蔡海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一二六红酒主题休闲馆于2019年6月20日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赵文丽名下青岛银行账户86×××41的冻结及赵文丽名下鲁N×××**号的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赵文丽名下青岛银行账户86×××41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赵文丽名下鲁N×××**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袁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