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090号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被告: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江西江龙集团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克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