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2692号
原告:张后生,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韩明有,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杜佳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后生与被告韩明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明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韩明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后生负担。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娟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