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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2692号

张后生与韩明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8-0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后生;韩明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2692号

原告:张后生,男,个体工商户。

被告:韩明有,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杜佳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后生与被告韩明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韩明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韩明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后生负担。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娟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