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民初字第07599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榆林市麻黄梁镇二墩煤矿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榆林市麻黄梁镇二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强强 关注公众号“”